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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70年宪法史,公民权利保障路

发布时间:2021-12-05 16:34:08  访问次数:

   从扩大人民民主、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作出充分明确的规定,到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宪法的每一次修正,都是不断革新、不断前行,同时也在为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为改革开放提供制度支持。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从共和国成立至今,我国历经数次修宪。每一次的修改都是权利进步的阶梯。通过宪法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有利于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如今,我们不仅巩固了政权,更是延伸了司法改革的最新成果,将人权理念镌刻在每个公民心中。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在北京胜利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至此,作为新中国宪法基石的共同纲领正式颁布,经历了几代人的不懈奋斗,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时代正式到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一部带有过渡性的建设新民主主义中国的大宪章,符合当时中国社会和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奠定了重要基础。

  “五四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它以“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为指导,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基本精神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和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它的制定和实施,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奠定了初步基础,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事业走上了新的道路。“五四宪法”不光就共同纲领中的有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权给予肯定,还要求国家保障公民实现这些自由,并提供必要的物质便利。在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时,“五四宪法”第一次采用了“公民”这个与民主政治紧密联结的法律概念,建立起以“公民”身份为基础的人权制度,扩大了共同纲领所规定的宪法权利主体的范围,奠定了新中国历部宪法所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制度基础,具有重大的意义。

  “八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确认的开始,也是新中国宪法发展的里程碑,其一直沿用至今。此部宪法的制定历时两年,在制定过程中,中央政治局和中央书记处专门讨论了八次,宪法修改委员会共举行了五次会议,其中有三次都是对草案逐章逐节逐条地进行讨论和修改,并在全民中讨论了四个月。“八二宪法”进行了重大的改革,这些改革的政策沿用至今。扩大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强化了民主与法制建设,明确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针,贯穿了改革开放的精神,是一部公认的比较好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八二宪法”区别于之前几部宪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格外强调全国人大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核心地位。在此基础上,宪法还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地位,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应职权,并明确赋予其立法权。从社会背景来看,“八二宪法”是与社会转型这一历史进程相伴随的。

  “八二宪法”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宪法上的地位提高。在篇章结构上,“八二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由第三章提前到第二章,位于总纲之后,这样就突出地表示基本权利在宪法体制中的重要地位,合理地处理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协调关系。宪法结构的这种变化,表明了基本权利所具有的价值与普遍约束力。第二,公民基本权利范围拓宽。首先,进一步拓展了宪法权利的主体范围。“八二宪法”除了规定公民作为最主要的宪法权利主体之外,还将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归侨和侨眷、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作为宪法权利的权利主体,这在之前的各部宪法中都没有出现。“八二宪法”增加了对这些宪法权利主体的权利保护,反映了我国宪法在保护各类主体权利的重要性越来越大,许多原来被忽视的一般法律权利也通过宪法的规定上升为宪法权利,这些反映了宪法权利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影响不断深入和宪法保障权利方面作用的不断加强。其次,增加了基本权利的内容。“八二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比以往任何一部宪法都多。1954年宪法规定了23项公民的基本权利,而 “八二宪法”规定了29项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三,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更加具体。“八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规定总的说来是比较具体的,有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强。通过观察宪法中有关申诉、控告、检举内容的变化即会发现,这项基本权利的内容规定的比原来更具体和更有操作性。

  综上所述,“八二宪法”是我国宪法史上目前为止最好的一部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得到了更好地保护。我国对“八二宪法”的部分内容和个别条款共进行了五次修改:1988年的修改,明确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解决了现实生活中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矛盾;1993年的修改,突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集中表述基本路线,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肯定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强调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对于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都有规定。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在根本大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的执政理念进一步上升为国家的宪法原则。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完成了宪法修改的重大历史任务,实现了我国宪法的又一次与时俱进。本次宪法修改距上一次宪法修改已经14年。在这14年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有了长足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十九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政治论断,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新的历史任务,对宪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和引领意义。

  宪法修正案是一个整体,它全面体现了自上一次修宪以来党和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成果,体现了我们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理念,其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二、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确保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得到全面贯彻。三、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四、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规定。五、修改第七十九条关于国家主席任职期限方面的规定。六、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我国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由宪法及时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以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从扩大人民民主、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作出充分明确的规定,到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宪法的每一次修正,都是不断革新、不断前行,同时也在为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为改革开放提供制度支持。共和国宪法从立到修的70年历程给了我们答案,这一历程是时代向法治提出要求,法治向时代作出回应的有力见证。

                                           (来源:人民法院报 )